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2016-09-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1396116-9-2016-00368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9-17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甘肃省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在公文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要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不能确定公开属性的,经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办公厅公文审核部门认为公文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草拟部门或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公文类信息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发文稿填写内容概述,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信息,包括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归入依申请公开类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签发后,公文草拟部门按照其公开属性,分别编制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和不予公开目录,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将该信息通过“中国•甘肃”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九条 办公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搞好公文类信息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十条 办公厅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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