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6-09-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1396116-9-2016-0037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9-17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2015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开展执法办案信息公开、行政管理信息公开以及网上办事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警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单位的应主动协调进行信息的比对,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章 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的任务职责、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

  (四)服务窗口办公地址、工作人员姓名、工作时间、联系方式;

  (五)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公安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七)报警、举报、投诉和有关信息查询的途径、方式和方法;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十)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相关工作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的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警务信息:

  (一)治安(户政)部门关于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二)经侦、刑侦、网安、禁毒等部门关于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和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三)边防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边防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公开群众前往边境管理区或者办理边防管理证件须知事项等信息;

  (四)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流程等信息;

  (五)消防部门应当公开消防执法的依据和制度,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的范围、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置程序以及消防执法便民利民措施;

  (六)监管、强制隔离戒毒等部门应重点公开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取保候审、保外(所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戒毒措施、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规定;

  (七)交管部门应当公开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方面的政策,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交通限行、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措施等工作信息;

  (八)公安信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上受理答复,以及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向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等公开: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前款所列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方式。

  (二)向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公开: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工作要求、服务流程和时限等全部在网上公开,逐步实现审批表格等资料网上下载、网上受理和网上办理,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结果网上查询等功能。

  建立完善“甘肃公安警务公开与便民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公开有关警务信息。

第三章 警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警务信息公开,针对特定对象的可视情况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针对非特定对象的采取以下形式:

  (一)公安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载、播放信息;

  (四)声讯电台、手机短信、公安微博、微信等发布;

  (五)公告、通告发布;

  (六)设置警务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制作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以上形式可并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由原公开机关在原公开范围内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省公安厅互联网信息公开载体以甘肃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为主,各业务部门要主动将可公开信息提交厅宣传部门予以网上发布,已建立部门互联网站的业务警种要与厅宣传部门建立同步发布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举行警情通报、座谈、警营开放等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广大群众及时通报社会治安动态、重大案(事)件处理情况和便民利民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警务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警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作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协调、具体承办、参与实施的部门及其职责任务,各业务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警务公开工作,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警务公开相关事宜,结合本职积极主动地开展好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对本单位在工作中产生信息负有公开的责任,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多个单位或部门参与共同形成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由该项工作分管或主办单位负责,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单位予以配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重大敏感警务信息公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审定。

  (二)内容审核。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按照《甘肃省公安厅机关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执行。市、县级公安机关公开警务信息审核工作参照该办法执行。

  (三)信息发布。通过甘肃公安互联网门户网站、“甘肃公安警务公开与便民服务平台”或新闻发布会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提交所属公安机关宣传部门统一发布;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统一由各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警务信息,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警务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警务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警务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省公安厅“依申请公开”业务主要依托“甘肃公安网”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申请”和书面信函申请的方式进行受理。

  (二)办理。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负责本级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转办、督促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级公安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承办、答复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三)答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警务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投诉。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警务公开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上级公安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告知结果。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指导,将警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内设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定警务公开工作办法并督促落实,设置警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改进解决,对违反规定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二)警务督察部门职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举报、投诉、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等。

  (三)办公室职责: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协调对接,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转办,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的梳理上报。

  (四)宣传部门职责:负责本级警务公开互联网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信息发布和对下指导协调,与本级政府网站管理部门的协调对接,涉警舆情和网民留言的处置办理,依托各类公开载体开展信息公开和数据统计工作。

  (五)法制部门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开,承办涉及警务公开的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六)各业务部门职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工作资料,编制本部门警务公开信息目录;立足本职、主动及时地公开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可公开的事项,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网安、消防、交管、科技、禁毒、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治安预警信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件、便民利民措施、安全生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事关群众利益事项的信息公开,装财部门重点做好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和财政收支审计等信息的公开,政工部门重点做好机构职能、人事任免、人员招募信息的公开,按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警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协助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办公室、法制等部门做好警务公开监督、检查、考评以及警务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等。

 (七)保密部门职责:对各部门提交审查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警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州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警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厅发布的《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细则》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版权所有  陇ICP备2021001562号-1   甘公网安备 62300102000127号   网站标识:6230000029 

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 联系电话:(0941)59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