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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对全省道路交通进行 全路段全时段测速的通告
2016-09-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1396116-9-2016-00378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9-17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2016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减少因超速导致的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对全省道路交通进行全路段、全时段测速。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凡设置了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

  二、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四)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三、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以固定测速设备为主,移动测速设备作为补充,全路段、全时段开展测速执法工作。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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