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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6-09-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1396116-9-2016-0037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9-17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2016年第5号)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关注机动车交通违法情况,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自主查询,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三、凡2016年5月1日起查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将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强制传唤、缉查布控等措施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建立“全民举报、社会监督”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长效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落实处罚后,依据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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