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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修订本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30 作者:公安局 点击数: 来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甘肃省公安厅组织专班深入调研、全面梳理,修订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公布实施。同时配套修订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交通管理、禁毒、移民和出入境管理、反电信诈骗和其他9个部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75部,约29万字。

一是在2017年版的基础上增加了反恐怖主义、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反电信诈骗、交通管理、其他5个部分,同时将交通管理分散的裁量权基准进行整合并作了细化,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对赌资较大的数额、轻微盗窃行为的处罚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二是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明确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三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四种不同形式分别进行设定。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规定了具体适用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规定的处罚幅度区间较大的,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一条条文中规定了多项违法行为的,就每项违法行为在本条中的处罚幅度作出了量化;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有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或者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相应处罚种类、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四是兼顾了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危害后果等轻重之分的,在规定“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形时,借鉴了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行为对象及发生时间、地点等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表述。在规定数额基准问题上,参照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设立数额标准,作为“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的适用情形之一。数量(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作为“情节较重”的裁量情形;数量(额)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十分之一的,作为“情节较轻”的裁量情形,解决了《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定案追诉标准衔接的适当性。

新修订的《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共27条,明确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明确执行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裁量权基准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手段、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列举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规范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及了裁量权适用的例外情形,同时明确了日常监督管理、技术应用和宣传培训等落实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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